新勞動法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比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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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比例規(guī)定

我們單位正在進行薪酬制度的設計,計劃全體職工包括業(yè)務部門、管理與服務部門、銷售部門的薪酬體系統(tǒng)一按照基本工資占30%,績效工資占70%的比例設定。這樣做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定與績效考核要求會很高,除此之外還可能會產生什么問題嗎。

A公司請顧問公司幫忙設計薪資體系,原來工資結構是崗位工資+超產獎金,這次顧問公司取消超產獎金,從每個人的崗位工資拿出10~30%(根據(jù)具體職位)部份,公司另外拿同樣比例加起來做績效考核工資(約占個人工資的30%左右),可相當部份人員持反對態(tài)度,認為自己原來的工資拿出去做績效工資風險太大,企業(yè)訂單不穩(wěn)定或不好做時,到頭來還要倒扣工資,情況也是如此,遇到不好做的訂單,很多單位不愿意做,或以各種理拖延,先做好做訂單,每次以工資,若工資少于原來崗位工資(改前),經常士氣低落有好幾天。
以上績效工資設計是否合理?所占比例以多少較合適?公司在推行類似績效考核時,應注意哪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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