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二條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