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將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并已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計劃確定的正式規(guī)章項目。如果修訂草案獲得通過,廈門的公務員將要開始繳納工傷保險。
首提公務員繳納工傷保險
哪些單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
記者注意到,除原先需要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出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目前,廈門的上述三個群體尚未開始繳納養(yǎng)老、工傷、生育三種保險。
近年來,全國各地都在探索公務員群體繳納社會保險的辦法,我省的福州、莆田等地已相繼出臺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職工應繳納工傷保險的政策。
如果廈門的《工傷保險條例》修訂草案獲得通過,就意味著,從新條例施行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起,廈門的公務員等群體也要繳納工傷保險了。
屆時,上述群體參保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都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少報工資,要補工傷待遇差額
一些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少報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工資額,這種情況下,一旦職工發(fā)生工傷,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就要遭遇“縮水”。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草案,像這樣的情況,“縮水”的部分要由用人單位補足。經(jīng)用人單位補繳后,從補繳次月起按補繳后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待遇。
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登記手續(xù)時,應當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并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
另外,依照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