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陜人社發(fā)〔2015〕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經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371元的,調整到2371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925元的,調整到1925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xiāng)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lián)嵝艚鹫{整為1527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lián)嵝艚鹫{整為1372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已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供養(yǎng)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zhí)行。
(三)生活護理費:度生活護理費以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進行調整。在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公布前,度生活護理費仍按照生活護理費標準執(zhí)行。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將等級為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職工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等級為5—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xiāng)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zhí)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