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保險工傷“待遇”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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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記者從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修改后的《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下發(fā),新政將于2月1日起施行,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據介紹,修改后的《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擴大了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范圍,將原先“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主體,擴大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法》還增加工傷保險基金的項目支出。將工傷預防費、住院伙食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項目支出,擴大職工權益范圍。

《辦法》首次明確農民工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后,在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內容的修改,首次明確了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后,如何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有效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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