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加班工資按底薪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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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節(jié)加班工資按底薪算嗎?

春節(jié)屬于法定節(jié)假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春節(jié)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shù)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shù)額的,而該工資數(shù)額又與實際發(fā)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鶖(shù)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中。

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shù)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shù)。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guī)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guī)定。

3、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fā)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yè)偶爾發(fā)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三、加班費規(guī)定是怎樣的?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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