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隨州黑社會老大是誰,隨州黑社會老大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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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隨州市一位民間人士的舉報信驚動了中央。舉報信中列舉了人稱“隨州第一黑”的聶太寶三兄弟組織指揮黑惡勢力,自1997年以來涉嫌多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及聚眾斗毆,致7人重傷,8人輕傷的犯罪事實。然而查處聶氏團伙的過程卻是一波三折。2007年4月3日,隨州市曾都區(qū)法院沒有認定該團伙的黑社會性質(zhì),僅判決聶太寶有期徒刑6年,另有7名團伙成員被當庭釋放。

于是舉報人再度出擊,向中央和湖北省相關(guān)部門領(lǐng)導反映聶氏團伙案重罪輕判的問題。2007年7月,湖北省委有關(guān)領(lǐng)導再次作出重查聶氏黑惡團伙的批示。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從襄樊市異地調(diào)警、異地辦案,重查聶氏團伙案。2008年12月22日,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聶氏三兄弟”其中兩人被判20年,一人被判12年,其余23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隨著聶氏團伙的覆滅,其保護傘也轟然倒下,隨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朱傳銀、曾都區(qū)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孫紅斌、民警陳衛(wèi)群因涉及此案,被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刑拘。

民間舉報震驚中央

2006年初,一封舉報湖北省隨州市聶氏家族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的信件輾轉(zhuǎn)多個部門之后,放在了公安部“打黑辦”領(lǐng)導的案頭。在這封舉報信中,舉報人列舉了聶氏三兄弟聶太寶、聶太召、聶小建及其團伙成員30多人,自1997年至2006年來所作的30余起案件,這些案件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賭博和買賣槍支等犯罪事實。

舉報信雖然沒有留下舉報人的名字,但信中所列聶氏團伙所涉案件的時間、人物、事件都比較詳細,而且明確指出聶氏團伙之所以能在隨州橫行多年,是因為在聶氏團伙之上,存在保護傘。

這封舉報信終于通過公安部“打黑辦”轉(zhuǎn)交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周永康手中,周永康親自簽字批示查處。公安部“打黑辦”為了慎重查清舉報信中涉及聶氏團伙的相關(guān)問題,特別派專人前往隨州暗訪,查證舉報信中反映的問題。

公安部“打黑辦”及時將聶氏黑惡團伙的相關(guān)情況轉(zhuǎn)交湖北省公安廳和隨州市有關(guān)部門,要求嚴厲查處聶氏團伙案。2006年3月,湖北省公安廳有關(guān)領(lǐng)導批示要求嚴查此案。

2006年7月,隨州市曾都區(qū)公安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并抓獲聶太寶等12名團伙成員。2006年12月3日,隨州市公安局以聶太寶等12人涉嫌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6項罪名共10起案件移送隨州市檢察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審查以后卻以個案起訴。

2007年4月3日,聶氏家族團伙案一審在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聶太寶有期徒刑6年,其余11人分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團伙中有7名違法犯罪人員或因法院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因羈押時間折抵刑期而被當庭釋放。

這一判決迅速在隨州市引起了各種議論,就連司法界也有人士認為:聶氏家族團伙長期在隨州禍害一方,其犯罪行為足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卻都沒有認定聶氏團伙為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導致聶氏團伙成員得以重罪輕判,漏罪漏案。更多的人則認為,聶氏團伙案件在偵查、公訴、審理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受到了庇護。

事情果真如此嗎?

聶氏團伙在隨州的發(fā)跡要從聶太寶開始說起。聶氏三兄弟中,聶太召是大哥,依次排行是聶太寶、聶小建。

上世紀90年代,隨州市有一家頗有名氣的歌廳叫旭日東升,此歌廳的老板是朱某,朱某的哥哥時任隨州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因為這層特殊的關(guān)系,朱某的歌廳生意十分興隆。1997年,21歲的聶太寶就投奔在朱某門下。

1997年6月16日晚,隨州糧食倉庫職工張建國到歌廳找人的過程中與朱某發(fā)生爭執(zhí),張建國離開歌廳后,朱某便讓聶太寶找人報復張建國。聶太寶立即喊了幾名打手手持菜刀在北門旅社門前圍堵張建國,之后就是一頓猛砍,張建國被砍成重傷。

案發(fā)后,聶太寶沒有受到任何處罰,朱某于1997年10月投案自首。由于被害人張建國受到恐嚇,對自己遭到的傷害不作陳述,因此朱某被公安機關(guān)釋放,后來朱某答應給張建國補償3萬元人民幣。

此案使聶太寶在隨州名聲大震,人們由此知道聶太寶心狠手辣,他本人更加有恃無恐。

1999年8月7日,宋小飛因與他人發(fā)生糾紛,被聶小建等人砍掉右手。

1999年下半年,聶太寶在隨州市鐵龍大酒店因停車拒絕交費與酒店保安安華波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11月14日晚8時,聶太寶在青春迪吧發(fā)現(xiàn)安華波及其同事吳金利,便隨即糾集蔣任越等5人追砍安華波和吳金利,將吳金利砍成重傷,把安華波砍成輕傷,安華波逃出迪吧到醫(yī)院就診,聶太寶手下的人追至醫(yī)院,安華波當晚逃出醫(yī)院隱藏到襄樊。自此,安華波一直隱姓埋名在襄樊生活,不敢再回隨州。

聶太寶黑惡勢力逐漸擴大后,其兄聶太召利用聶太寶的關(guān)系為自己爭搶工程服務。2005年,聶氏團伙已轉(zhuǎn)化為以聶太寶、聶太召為首的犯罪集團。襄樊市中院在后來的判決書上認定:“這一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在隨州市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

然而本應受到法律嚴懲的聶太寶犯罪團伙,卻在2007年4月3日被曾都區(qū)法院重罪輕判,涉黑罪名被去掉,大部分犯罪事實未查清,7名違法犯罪人員被當庭釋放。這一結(jié)果引起了聶氏團伙案受害者的強烈不滿。

二次舉報揭開保護傘黑幕

2007年6月,舉報人再次奮筆疾書。這一次舉報信再次落在公安部領(lǐng)導、湖北省委領(lǐng)導、湖北省公安廳領(lǐng)導的案頭,公安部把聶氏團伙案列為督辦案件,湖北省委政法委根據(jù)省委領(lǐng)導的批示,決定以發(fā)現(xiàn)聶氏團伙新罪為調(diào)查方向,將這一案件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

為了徹底查清聶氏團伙案中是否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和是否存在“保護傘”,2007年7月,湖北省公安廳首先讓襄樊市公安局“打黑辦”資深刑警秘密來到省公安廳,將秘密從隨州調(diào)取的聶氏團伙案卷宗一一審查。審查結(jié)果證明舉報信中反映情況屬實:聶氏團伙案中確實存在大量漏案漏罪現(xiàn)象,聶氏團伙案具備《刑法》294條的解釋中“黑社會性質(zhì)”的4個基本特征:有組織機構(gòu)、有經(jīng)濟實力、有暴力行為、有非法控制。

辦案民警在秘密審查案卷中還發(fā)現(xiàn),聶氏團伙在隨州市所犯下的部分案件,公安機關(guān)久偵未破,而在舉報信中,舉報人卻能清楚地說出,哪一起案件是聶氏團伙的何人所為。

1999年冬,仟喜迪吧的電工李國軍與聶太寶、聶小建等人發(fā)生斗毆。此后不久,李國軍與朋友一起在白云湖水庫游玩時,遭到聶太寶等人持刀追砍,李國軍跳進水庫游泳逃生。當年12月21日中午,李國軍在水西門餐館吃飯時,聶小建等人持刀將李國軍砍成輕傷。聶氏團伙多次追砍李國軍的案件在隨州市影響很大,隨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調(diào)查這起案件時,還委托有關(guān)部門為李國軍做了傷情鑒定,可后來辦理該案的民警稱找不到李國軍本人,甚至稱李國軍已經(jīng)死亡。此案不了了之,而這封舉報信卻明確指出,李國軍沒有死,聶太寶、聶小建應該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2004年7月5日晚10時,陳傳亮在隨州市星空時代迪吧被突然沖進的3個蒙面人持菜刀砍傷,法醫(yī)鑒定陳傳亮為輕傷。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對此案久偵未破。而舉報信中清楚指出,因陳傳亮在2004年4月25日與聶氏團伙手下的蔣任越發(fā)生斗毆,蔣任越便揚言要報復陳傳亮,后蒙面人砍傷陳傳亮,此舉應該是聶氏團伙所為,而且極有可能蔣任越是兇手。

舉報信還列舉了多起聶氏團伙所作的案件,這些案件公安機關(guān)都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受理或沒有偵破。襄樊市的打黑刑警從舉報信中列出了5起較大的故意傷害案件,認為這些未處理或未偵破的案件與聶氏團伙有關(guān),而且有些案件還是聶氏兄弟親手所為。

2007年7月,湖北省委政法委和公安廳領(lǐng)導在聽取了打黑刑警的閱卷報告后,認為隨州市對聶氏團伙涉黑案的偵查處理不當,決定指定襄樊公安局刑警支隊對此案重新偵查,省檢察院、襄樊市檢察院也提前介入。

2007年7月30日,襄樊市刑警支隊專案組趕赴十堰市和隨州市,秘密抓捕了聶氏團伙骨干成員聶小建和居鍇。經(jīng)突審,兩人交代了多起聶氏團伙的隱案,其中多起隱案為舉報信所涉及。

7月31日,隨州市公安局、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通知,聶氏團伙涉黑案由省公安廳交辦襄樊市公安局異地重新偵查。當晚,在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廳的協(xié)調(diào)下,已被判刑的聶太寶及被隨州市曾都區(qū)法院當庭釋放的聶氏團伙成員共13人,被突擊轉(zhuǎn)移至襄樊市公安局所屬的多個看守所異地羈押候?qū)彙?/p>

異地辦案引發(fā)隨州司法“地震”

在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重新偵查隨州市聶氏團伙涉黑案的同時,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2007年4月3日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對聶氏團伙案的判決。

隨著案件偵查的逐步深入,舉報信中所反映的案件開始一一得到落實,隱藏在聶氏團伙背后的保護傘也逐步顯現(xiàn)出來。

2000年8月,聶小建從十堰人庹勁松手中購買兩支仿六四手槍,2002年4月,十堰市公安局破獲這起涉槍案后,十堰民警在隨州市曾都區(qū)公安分局的協(xié)助下,順利抓獲聶小建,但是,隨州市公安局沒有把聶小建移送十堰警方,而是以聶小建涉嫌在1999年8月7日伙同他人砍掉宋小飛的右手為由,留下聶小建。其后,聶小建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其涉槍犯罪未予追究。

舉報信中還反映,聶太寶、蔣任越等人與公安局有些人關(guān)系密切,因此,聶氏團伙所犯的案件,沒有人敢為公安機關(guān)作證。

2002年春節(jié)期間,聶太寶、蔣任越等人因懷疑陳冠勛等人偷了聶太寶朋友的錢包,2002年3月10日上午,聶太寶、蔣任越帶領(lǐng)七八個人手持菜刀襲擊陳冠勛,陳冠勛身中多刀被法醫(yī)鑒定為重傷。此案發(fā)生后,蔣任越為了讓聶太寶等人逃脫罪責,把所有的罪行攬在自己身上。3月22日,民警在辦理這一案件中,發(fā)現(xiàn)聶太寶、蔣任越砍殺陳冠勛時借用的是隨州市郊夏某的面包車,夏某也承認蔣任越租用了自己的面包車,但第二天,夏某堅決否認蔣任越等人租用過此車。此案最后由蔣任越一人承擔責任,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1日,隨州市公安局依據(jù)中央和省領(lǐng)導的指示辦理聶太寶團伙案時,從聶太寶家搜出的物品中,竟然發(fā)現(xiàn)了陳冠勛重傷害案中,公安機關(guān)對受害人陳冠勛夫妻、對證人張某、葉某、夏某等人所做的調(diào)查筆錄。

2003年,蔣任越因重傷宋小飛一案在隨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但是,蔣任越卻在服刑期間承包了隨州市第二職業(yè)中學建筑工程的部分土石方工程,當蔣任越得知他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運輸車受到工地附近村民阻攔時,正在服刑的蔣任越竟走出看守所,召集五六名打手趕到工程現(xiàn)場,持菜刀將村民組長砍傷。

2004年7月5日晚,蔣任越在服刑期間,為報復陳傳亮,糾集了四五名打手,蒙面沖入隨州市星空時代迪吧將陳傳亮砍成輕傷。雖然群眾的舉報信中明確指出蔣任越是這起傷害案的主兇,但此案警方卻久偵未破,直到2007年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異地偵辦此案時,蔣任越及其同伙才承認陳傳亮傷害案是他們所為。

2007年9月,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共整理出38本案卷,基本查清了聶氏團伙的組織結(jié)構(gòu)及其所涉的29起各類案件。

1997年至2006年,聶氏團伙已形成以聶太寶、聶太召,由聶小建、李少輝、沈如意等20多名成員參與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中,蔣任越、李少輝、沈如意等主要負責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動;楊連剛、張志洋主要負責聶太寶在賭博活動中的經(jīng)營和利益管理;高青松則負責聶太寶、聶太召兄弟在工程建設領(lǐng)域的經(jīng)營管理活動。該組織成員制造并參與了多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及聚眾斗毆事件,致7人重傷,8人輕傷。

聶氏團伙涉黑案件一一浮出水面后,其所涉及的關(guān)系網(wǎng)和保護傘也顯現(xiàn)出來。實際上,聶氏團伙涉黑案從異地辦案開始,湖北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處理此案背后司法腐敗的工作已經(jīng)展開。

2008年3月28日,湖北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有關(guān)人員乘10余輛警車趕到隨州,隨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朱傳銀、曾都區(qū)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孫紅斌、民警陳衛(wèi)群等3人被叫到曾都區(qū)檢察院,有關(guān)人員宣布3人與聶太寶案有關(guān),涉嫌充當保護傘,省檢察院決定將3人刑事拘留。隨后,3人被省檢察院工作人員押回武漢。

隨州市公安局3名警察被省檢察院刑拘的消息迅速被媒體登載,聶氏涉黑團伙保護傘的倒下,標志著該涉黑團伙徹底崩潰瓦解,一時間,隨州市民歡欣鼓舞,爭相傳告。

2008年7月30日,聶氏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共26人涉嫌制造多起犯罪案件,被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案件在襄樊市樊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自1997年6月至2006年,該組織在隨州城區(qū)及周邊地區(qū)大肆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傷害、聚眾斗毆、賭博,非法買賣槍支,敲詐勒索等7項罪名,共29起案件,致7人重傷,8人輕傷。

2008年12月22日,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聶氏三兄弟中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余23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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