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標語:
1、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多措并舉化糾紛。
2、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收費。
3、你的手,我的手,同握中間一雙手。
4、仲裁具有專家辦案、一裁終局、不公開進行、高效靈活、成本低廉等優(yōu)勢。其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和執(zhí)行。
5、發(fā)揮勞動爭議調解職能,構建和諧企業(yè)勞資關系。
6、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
7、公正、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8、歡迎當事人雙方共同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9、完善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和諧新農村。
10、仲裁是國際通行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
11、重視運用調解、仲裁雙渠道化解糾紛。
12、省時省力解麻煩,用人勞動都明白。
13、科學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確保仲裁公開、公正、高效、便捷。
14、用法律的力量捍衛(wèi)勞動者的尊嚴。
15、要想權益被保障,勞動仲裁給您保駕護航。
16、不同的糾紛,相同的選擇。
17、不斷推進我市仲裁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18、有效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的唯一依據。
19、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堅決糾正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
20、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fā)生的正義提交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
21、非公有制企業(yè)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對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22、將中國的仲裁推向世界,把世界的仲裁帶給中國。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